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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2004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将《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法制室接到《条例(修订草案)》后,及时将《条例(修订草案)》发送到省辖市、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到平顶山、驻马店等部分省辖市进行了调研。11月5日,法制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测绘局就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11月9日,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了《条例(修订草案)》,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1月12日,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现将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执法主体问题。《条例(修订草案)》第三条中规定“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在征求修改意见的过程中,有关方面对这一规定提出了不同意见,建议将执法主体直接明确到省测绘局。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这一规定在表述上虽然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但不符合实际:
一是按照省政府“三定”方案的规定,省测绘局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但省测绘局又是事业单位。如果按照本条这一规定,实际上是排除了省测绘局的执法主体地位,而省政府又没有明确其他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这样就容易造成执法混乱;二是目前与我省这一体制类似的外省市最近出台的条例,也都把执法主体直接明确到了测绘局,如陕西、山西省等;三是现行待修订的《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也是这样规定的。因此,建议将本条这一规定修改为“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二、关于对在测绘工作、测绘科学技术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的规定。《条例(修订草案)》中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在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单位和测绘工作者提出了这方面的要求。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现行的《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都有这方面的规定,如果《条例(修订草案)》中将这一内容删去,将会造成不同的理解。另外,保留这一内容也是对测绘工作的支持。因此,建议增加这一内容作为《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的第五条,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测绘主管部门对在测绘工作、测绘科学技术研究、测量标志保护和测绘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关于从事以基础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活动的监督管理问题。《条例(修订草案)》对从事以基础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活动如何实施监督管理,没有作出规定。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和单位提出,以基础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活动涉及到国家秘密、航空安全等方面,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这样也能避免重复测绘等浪费政府财政资金现象的发生。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一意见很有道理,审议修改中,参照湖北省的做法增加一款作为《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的第九条第二款,即“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以基础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活动,应当事先向省测绘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关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审批问题。《条例(修订草案)》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审批没有作出规定。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单位和地方提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事关重大,应当加强管理。法制委员会在审议修改中采纳了这一意见,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增加一条作为《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的第十一条,即“建立全省或者区域性地理信息系统的,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必须纳入全省统一规划管理;建立与地理信息有关的其他系统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经测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五、关于法律责任问题。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和单位纷纷建议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在我省反映又比较突出的测绘管理工作中的一些违法行为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在审议修改中,从我省测绘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考部分省、市的做法,增加一条作为《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的第三十四条,即“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品,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核,编制、印刷、制作涉及地图图形的产品或者销售无地图审核号的地图的;(二)公开展示未出版的绘有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未按照规定送审的;(三)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条例(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也是适时的。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我省的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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